关于第20631401号“Beinincorp PET MED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4 09: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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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31401号“Beinincorp PET
MED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291号
申请人因第20631401号“Beinincorp PET 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913912A号“巨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Beinincorp PET MEDICAL及图”与引证商标“巨扬及图”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二者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徐晓建
张世莉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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