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22331号“左岸烘焙JOYBAK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4 09: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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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922331号“左岸烘焙JOYBAK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454号
申请人因第19922331号“左岸烘焙JOYBAK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71278号“左岸 LAGAUCHE DE LA SEINE”商标、第1749014号“左岸 LA GAUCHE DE LA SEINE”商标、第1053659号“喜悦”商标、第1554296号“喜悦”商标、第7953764号“JOY AROMA”商标、第15798557号“JOY”商标、第9919830号“JOY”商标、第15798601号“J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性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引证商标七处于撤销复审中,引证商标八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在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在申请人宣传页、产品包装等上的使用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八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左岸烘焙JOYBAKING”与引证商标三“喜悦”、引证商标四“喜悦”、引证商标五“JOY”、引证商标六“JOY”、引证商标七“JOY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较大,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左岸烘焙”全包含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中文“左岸”,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珊
汤茜
张娜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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