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73283号“久康运动地板
JIUKANGSPORTSFLO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398号
申请人因第20573283号“久康运动地板 JIUKANGSPORTSFLO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久康运动地板”、英文“JIUKANGSPORTSFLOOR”及图形组合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633880号“嘉尔雅 JIAERYA及图”商标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含义亦有明显区分,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宋佳
郭京平
王曌伟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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