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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87878号“找耐火材料网ZNHCL.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2-21 09:35:42    0670网络整理    2648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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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87878号“找耐火材料网ZNHCL.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519号

   

  

申请人:郑州鸿夏凯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87878号“找耐火材料网ZNHCL.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的暗示性标志,相关公众能够对申请商标进行主观上的正确判断,不会出现致人误解的情况。申请人通过实际使用,使得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取得显著性,且实际使用中未发现误认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推广截图;发票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找耐火材料网ZNHCL.COM”使用在所报指定服务项目上,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珊
汤茜
张娜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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