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07334号“水汽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0 19: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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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07334号“水汽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526号
申请人因第20507334号“水汽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且申请商标经过我方多年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并未导致消费者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湖南水汽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水汽能”使用在指定的“空调用过滤器”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等特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珊
汤茜
张娜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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