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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64650号“GV OROSEI MARBLES sr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2-19 10:25:12    0670网络整理    2908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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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64650号“GV OROSEI MARBLES

sr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312号

   

  

申请人:GV OROSEI MARBLES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4650号“GV OROSEI MARBLES sr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7731342号“鲁工板材LUGONG PATES L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55472号“L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575413号“金谷阳光GOLDEN VALLERY SUNS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886131号“绿广lu g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7409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648363号“L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763197号“龙钢LONGGANG 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设计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我委认为,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要素构成、整体视觉效果、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作覆层的板岩材料;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水泥”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要素构成、表现形式、视觉效果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玻璃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0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七在要素构成、整体视觉效果、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材研磨;石材切割;金属切削;石头抛光;金属表面研磨抛光;金属表面抛光;碾磨服务;磨光服务;淘选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金属处理;金属电镀”等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要素构成、表现形式、视觉效果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了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系列商标联想或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分别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五、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玻璃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用作覆层的板岩材料;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水泥”复审商品、第40类“石材研磨;石材切割;金属切削;石头抛光;金属表面研磨抛光;金属表面抛光;碾磨服务;磨光服务;淘选服务”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磊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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