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72242号“蓝跃 ATLANTIC DELIGH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18 11: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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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72242号“蓝跃 ATLANTIC DELIGH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364号
申请人因第20472242号“蓝跃 ATLANTIC DELIGH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1677417号“跃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该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在第29类申请注册与本案文字相同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参加展会、网络宣传、实际使用等材料作为证据。
我委经审理查明: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的中文“蓝跃”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同时使用在鱼肝油、蜂王浆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宋佳
郭京平
王曌伟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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