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93345号“PPG COLLISION SERVIC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18 10:57:26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951
关于第19993345号“PPG COLLISION
SERVIC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350号
申请人因第19993345号“PPG COLLISION SERVIC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455127号“PP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60345号“PP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接受商标局对申请商标所指定的“维修信息”服务上的驳回,仅对其他服务进行复审,基于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285829号“PP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大量成功注册了“PPG”商标,与申请人已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介绍、宣传、使用等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人主张放弃在维修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不予核准申请商标在维修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鉴于前述情况,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处于显著位置的文字“PPG”与引证商标一前两文字相同,尾字“G”与“C”字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相同,同时使用在汽车保养和修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宋佳
郭京平
王曌伟
2017年12月2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