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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31251号“亦带亦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2-17 09:13:47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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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31251号“亦带亦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360号

   

  

申请人:山西中康达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千智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31251号“亦带亦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深厚的含义,与“一带一路”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或者不良影响。二、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中文文字“亦带亦路”,其与我国现阶段正在推行的国家级顶层战略名称“一带一路”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国家战略相联系,进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情形。此外,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徐晓建
张世莉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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