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537283号“TONNO P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17 0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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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37283号“TONNO P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347号
申请人因第19537283号“TONNO 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以关联公司的名义对第13110724号“TONNO P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第19012766号“TONNO P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中,如果引证商标二初审公告,申请人将要求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将引证商标二转让给申请人,若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拒绝转让,申请人将对其提出异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申请人并未针对引证商标二提出转让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TONNO PRO”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TONNO PRO”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篷、运载工具防眩光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车篷、运载工具遮光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段莉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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