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26566号“ASON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437号
申请人因第20826566号“ASO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18530号“ASO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郭京平
徐杭
2017年12月2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