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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545098号“百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30 15:08:51    0670网络整理    2650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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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545098号“百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998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45098号“百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0781744号“百信 BAI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上述案件审理完结后再行审理本案。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其编号为“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3207号”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百信”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682593号“百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文字组成完全相同,两商标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讯社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通讯社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通讯社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通讯社以外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讯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亚军
姚旭祺
邵燕波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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