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752039号“CRUI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502号
申请人因第19752039号“CRUI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4886868号“漫游者CRUI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14595、16220765号“巡游”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第6133327号“CRUISE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149490号“CruiseTy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96152号“Cruis'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0372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824016号“GE N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商标样式、识别要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识别度和知名度,可以与诸引证商标并存。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手机销售合同、宣传单页、网站截图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在要素构成、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便携式计算机;条形码读出器;中央处理器(CPU);网络通讯设备;电子教学学习机;探测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子防盗装置”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电站自动化装置;计算机;摄像机;手提电话;车辆测速器;电话机”等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CRUISE”有“巡航”之意(见《英汉大词典》第2版,上海译文出版社,陆谷孙主编,第441页)。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含义区分不明显,已分别构成了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系列商标联想或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磊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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