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26816号“爱泺哈 Aloh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615号
申请人因第20726816号“爱泺哈 Alo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4501210号“Aloh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因与申请人在先“爱泺哈 Aloha及图”商标近似已被驳回。
申请人向我委提供了宣传使用、荣誉等证据。
我委经审理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故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字母部分“ Aloha”与引证商标字母部分“Aloha”字母构成完全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式搓澡巾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室亚麻布(服装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等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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