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629951号“欢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9 13: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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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629951号“欢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470号
申请人因第19629951号“欢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9133261号“h9歡9”商标在要素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杨磊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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