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795741号“味益乳WEIYIR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469号
申请人因第19795741号“味益乳WEIYIR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1765835号“味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75354号“味益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固定的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公司简介、所获荣誉、宣传图片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干;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水果罐头;酸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干;牛奶”等商品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含义区分不明显,已分别构成了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磊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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