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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22460号“96399”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29 13: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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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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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22460号“96399”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821号

   

  

申请人:西安连奇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22460号“9639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性,并便于识别,可作为商标注册,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可以区别服务来源。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并已得到相关公众的广泛认知。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广告发布合同、纳税证明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简单数字组合,并无其他固定含义,将其指定使用在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了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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