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355203号“后青年POST YOU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9 13: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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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355203号“后青年POST YOUT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858号
申请人因第16355203号“后青年POST YOU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1491469号“新青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35563号“新青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678237号“青年哎呦!!Uuch Youth.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03631号“青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619422号“后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含义、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推广资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安排选美竞赛;组织表演(演出)”服务予以撤销,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收费图书馆;书籍出版;经营彩票”服务予以维持,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71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四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5年06月13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安排选美竞赛;组织表演(演出)”服务已经被撤销,故此部分服务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四未续展已经无效,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表演制作、书籍出版、娱乐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舞台布景出租、票务代理服务(娱乐)、教育、培训、娱乐、演出、现场表演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培训、娱乐、节目制作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大且视觉效果较为突出的显著识别部分“后青年”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新青年”、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青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表演(演出)、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朱红
姜洋洋
龚丽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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