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28292号“臻源酱油 酱ZHEN YUAN
JIANG Y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871号
申请人因第20828292号“臻源酱油 酱ZHEN YUAN JIANG Y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772792号“臻源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39169号“臻源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02390号“臻源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823385号“源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875604号“臻之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含义、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及与申请商标注册情形类似的商标档案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故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醋、酱油、豆豉、咖啡、茶、糖、甜食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茶、咖啡、蛋糕、糖、醋、调味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中英文组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中文“臻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部分“臻源”、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部分“源臻”、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部分“臻之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朱红
姜洋洋
龚丽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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