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52178号“GOOSS.光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824号
申请人因第20052178号“GOOSS.光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2666366号“果饰GOOSH”商标、第5812424号“滚石GOOSI”商标、第11634472号“高斯图GOOST”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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