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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192582号“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29 12: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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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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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192582号“莲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197号

   

  

申请人:深圳麦子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锦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92582号“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920907号“瑞仕莲”商标、第14896604号“莲家大院LIANJIA DAYU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经查询,有多件与本案情况相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我委驳回复审中在除谷类制品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决定驳回。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闫俊霞
林丽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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