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52599号“稻蟹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9 12:22:48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556
关于第20852599号“稻蟹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060号
申请人因第20852599号“稻蟹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带有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存在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组织证明、土地出租协议及实地图片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稻蟹缘”,指定使用在活动物、活鱼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技术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指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世莉
徐晓建
2017年12月25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