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95603号“爱心九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9 12: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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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095603号“爱心九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830号
申请人因第20095603号“爱心九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13492802号“爱九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79393号“爱尚九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2699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公益活动图片、宣传报道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部分“爱心九九”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图形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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