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9860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416号
申请人因第208986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01163号“Mizu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616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53556号“Mizu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存在类似商标取得并存的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并存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世莉
徐晓建
2017年12月25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