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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68082号“CONTOU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28 09: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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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68082号“CONTOUR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356号

   

  

申请人:诺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8082号“CONTOU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7581421号“CONTU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04099号“CONTO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71460号“CONTOU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且指定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所有人联系共存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10类商品、第41类服务上的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学术会议上对“CONTOURA VISION”的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官网的相关信息、申请人起草的共存同意书、金山词霸对“CONTOUR”的释义、互联网上“拜耳CONTOUR”的相关搜索结果、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同意书公证认证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由商标局于2017年10月28日决定撤销该商标。
  经评审,我委认为,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首先,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签署商标共存同意书,并进行了公证认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尚可区分,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CONTOURA”与引证商标一“CONTURA”在字母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三已由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段晓梅
韩蓄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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