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59961号“八闽第一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372号
申请人因第20459961号“八闽第一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八闽第一枪”有其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相关报道。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八闽第一枪”构成,其含义为福建省历史上的一次革命运动,将其作为商业标志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使用的标识,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申请人所获荣誉未涉及申请商标,相关报道中的“八闽第一枪”未以商标的使用形式出现,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在实际使用中形成了其他整体特定含义,进而足以消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段晓梅
韩蓄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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