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49655号“Global Associat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374号
申请人因第20449655号“Global Associat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Global Associates”并非固定搭配,两词结合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即使将“Global Associates”翻译为“全球合伙人”,也并未直接表示申请商标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此外,该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性,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Global Associates”的360搜索结果。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Global Associates”并非固定搭配,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并未对服务的内容特点进行仅仅直接的表示,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段晓梅
韩蓄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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