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72245号“国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358号
申请人因第20272245号“国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具有明显的显著性和识别作用,且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国康”文字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对“国”字的滥用,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宋佳
郭京平
王曌伟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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