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27410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13 07: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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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27410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484号
申请人因第212741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已注册商标的拓展性保护申请,具有特定的含义和显著性,其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商标注册证、申请商标使用图片打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的三角图形,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灯等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提供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徐晓建
张世莉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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