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8998173號“保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5-15 17: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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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8998173號“保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426號
申請人因第18998173號“保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務上,併不會造成消費者誤認,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我委認爲,“保準”具有“可靠”、“確保做到”的含義,指定使用在保險承保、金融服務等服務上,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的內容、品質等特點産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趙輝
劉洲東
陳卓婭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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