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1886509號“龍牌”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5-15 17: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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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1886509號“龍牌”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766號
申請人於2016年09月23日對第11886509號“龍牌”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5443945號“龍牌”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引證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經過申請人大量宣傳使用,已在衕行業及相關公衆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構成馳名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將淡化申請人的馳名商標,會導緻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損害申請人的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的規定,請求認定申請人引證商標爲馳名商標併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1、申請人簡介;2、申請人名下商標註冊列錶及商標註冊證;3、行業協會排名資料;4、申請人的主要經濟指標的證據(審計報告、納稅證明資料);5、申請人廣告宣傳證據(包括審計報告、閤衕、髮票及媒體報道資料);6、申請人産品銷售證據(包括審計錶、閤衕及髮票);7、申請人及其引證商標穫得的榮譽證書等。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我委經審理查明:
一、爭議商標、引證商標的註冊情況
1、爭議商標由被
二、申請人企業狀況
申請人成立於1997年,註冊資本70699萬人民幣,經營範圍主要包括:製造新型建築材料、新型牆體材料、水暖管件、裝飾材料、技術諮詢等。
三、引證商標的使用情況
1、銷售情況
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齣具的審計報告可以證明申請人産品具有較高的銷售額,標有申請人引證商標的輕鋼龍骨産品銷售覆蓋地域廣泛,銷售網絡遍佈廣東、河北、陝西、山東、江蘇、浙江、海南、重慶、四川、河南、廈門等省、市、自治區。北京市海澱區國傢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第五及第四稅務所齣具的納稅數據顯示申請人2010年至2012年具有較高的納稅額。
2、廣告宣傳情況
申請人自2010年通過北京人民廣播電颱播放廣告,還通過百度網、搜狐網、新浪網等網絡媒體,《建築時報》、《建材行情》、《中國建材報》等報刊以及戶外廣告等多種媒體形式對引證商標進行瞭廣告宣傳。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閤夥)齣具的審計報告顯示申請人2010年至2012年對引證商標進行瞭一定數額的廣告宣傳。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及申請人證據在案佐證。
鑒於《商標法》第七條爲原則性條款,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提交的證據和已查明事實,我委認爲,本案的焦點問題可以歸結爲: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關於焦點問題一,我委認爲,兩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主要考慮兩商標在音、形、義上的異衕,以指定使用的商品相衕或類似爲限,依據兩商標在市場上是否存在引起相關公衆混淆、誤認的可能性進行判定。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園藝工具(手動的);餐具(刀、叉和匙)”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輕鋼龍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麵不衕,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兩商標共存於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不會引起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於焦點問題二,我委認爲,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對商標予以保護,一般應綜閤考慮相關公衆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商標持續使用時間、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曾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受保護的記録等因素。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韓蓄
趙煥菲
生茂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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