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057828號“ICO”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24 14: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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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057828號“ICO”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672號
申請人因第21057828號“ICO”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國際註冊第777517號“icocet”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在部分商品上撤銷。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經商標局撤銷決定在“機器和機床”商品上予以撤銷,該決定已髮生法律效力。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完整包含於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兩商標併存不易導緻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故二者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劉 暢
張世莉
田益民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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