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052441號圖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24 14: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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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052441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673號
申請人因第21052441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由圖形構成,其整體與第8587224號“六韜Sixtao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有所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相關消費者施以一般註意力能夠將雙方商標加以區分,兩商標併存不易導緻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故二者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劉 暢
張世莉
田益民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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