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25862号“智先生 MR.SM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20 18: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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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25862号“智先生 MR.SMA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448号
申请人因第20725862号“智先生 MR.SM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129619号“M.S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29619A号“M.S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MR.SMART”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烹调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消毒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高压锅(电加压炊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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