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272588号“叹茶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17 17: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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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272588号“叹茶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177号
申请人因第16272588号“叹茶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5400621号“叹茶”商标、第15399132号“叹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均未获得初步审定,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注册程序在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咖啡馆等服务上予以驳回,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注册程序经商标局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会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石峰
李宁
冯洪玲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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