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17515号“诸葛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17 16: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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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917515号“诸葛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155号
申请人因第19917515号“诸葛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887783号“诸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申请人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关于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裁定引证商标继续有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莉华
陈思
张学军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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