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32916号“SAMOY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4 15: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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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32916号“SAMOYE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789号
申请人因第20832916号“SAMOY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7021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782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15329号“老来健LAOLAI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以上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晓哲
黄昀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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