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74215号“心之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0 14:59:07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410
关于第20074215号“心之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757号
申请人因第20074215号“心之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字号,由申请人独创,与第18910759号“心灵之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达到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网络宣传打印页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12月20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