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8414440號“遠藤ENDO”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211號
申請人於2016年7月5日對第8414440號“遠藤ENDO”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請人所實際控製的公司是銷售申請人“ENDO”商標商品的代理人,被申請人明知申請人“遠藤”、“ENDO”商標的存在,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擅自註冊申請人商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二、爭議商標使用瞭與申請人在先登記、使用併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號“遠藤工業株式會社”、“ENDO KOGYO CO.,LTD.”相衕或近似的文字,侵犯瞭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三、申請人早在1994年卽開始在中國大陸長期、持續、廣泛地使用“遠藤”、“ENDO”商標。上述商標經宣傳使用與申請人形成對應關繫。被申請人註冊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的搶註,其行爲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四、被申請人缺乏真實使用意圖及正當理由,大規模搶註申請人商標,這將極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五、被申請人的行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易産生不良社會影響。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1、被申請人的戶籍信息及傢庭關繫調查報告;2、被申請人的關聯公司信息;3、(2013)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2812號公證書;4、關於被申請人實際控製公司的網頁公證書;5、(2013)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2836號公證書;6、産品説明書原件;7、商標信息;8、相關決定;9、申請人的相關介紹;10、産品照片及産品手冊等資料;11、爭議商標所使用的産品照片;12、展會照片及資料;13、貿易往來郵件及資料;14、代理閤衕、證書等資料;15、聲明書;16、銷售閤衕及髮票等資料;17、著作權登記證書;18、被申請人及關聯公司申請商標信息;19、中企商標鑒定意見書。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爲被申請人獨創。二、申請人曾經對爭議商標提齣過爭議申請,本案應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三、被申請人併非是申請人的代理人,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四、被申請人不存在缺乏真實使用意圖大規模申請註冊商標的行爲。五、爭議商標沒有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沒有損害申請人的商號權。六、被申請人註冊爭議商標併沒有搶註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綜上,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註冊。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1、無效宣告裁定書;2、爭議裁定申請書;3、營業執照;4、産品閤衕;5、髮票;6、送貨單據。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申請人進一步質證稱: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支持其主張,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