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023184號“禾川製粉”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07 13: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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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023184號“禾川製粉”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521號
申請人因第21023184號“禾川製粉”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9687098號“禾川”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正處於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程序中,申請人請求待其審理完畢再行審理本案。申請商標是由申請人精心設計而成,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與引證商標在含義、構成要素、整體外觀方麵差異显著,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使用具備瞭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在先存在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穫準註冊,本案申請商標亦具備可註冊性。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宣傳資料及使用證據。
經審理查明:至我委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仍爲有效在先商標。
我委認爲,“製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較弱,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包含相衕显著識彆部分“禾川”,二者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酵母、攪稠奶油製劑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酵母、攪稠奶油製劑等商品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若與引證商標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相關公衆在施以一般註意力情形下可能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商標審查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類似商標註冊情況與本案情形不衕,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孟令邦
龍俠
孫明娟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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