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886896號“歐萌”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527號
申請人因第20886896號“歐萌”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爲申請人獨創設計而成,具有獨特含義和設計理念,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20816580號“歐萌”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0472245號“歐萌天地”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含義、呼叫、整體外觀方麵差異显著,未構成近似商標。因引證商標一在“床單和枕套”商品上的註冊申請已被駁迴,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與引證商標二所有人的所處地理位置及行業屬性差彆較大,不會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在先存在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穫準註冊,本案申請商標亦具備可註冊性。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一在“床單和枕套”商品上的註冊申請已因被駁迴而失效。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二者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爲純文字商標,完整包含於引證商標二。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傢具、枕頭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傢具、枕頭等商品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若與引證商標二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相關公衆在施以一般註意力情形下可能會誤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存在關聯,從而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二者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審查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類似商標註冊情況與本案情形不衕,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孟令邦
龍俠
孫明娟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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