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471044號“isBIM模術師”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07 1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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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471044號“isBIM模術師”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607號
申請人因第20471044號“isBIM模術師”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的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17677567號“isBIM模術師”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7169166號“膜術師FilmMaster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差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二、在先已有類似情形的商標穫準註冊,根據審查一緻性原則,申請商標理應穫準註冊。三、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二提齣“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申請,請求等待該案審結後再對本案進行審理。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二均爲在先有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鑒於申請商標的申請註冊時間早於引證商標一初審公告時間,故其與引證商標一是否存在權利衝突的問題應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調整範圍,我委將據此予以審理。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人員招收、商業信息等複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人員招收服務以及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商業信息代理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isBIM模術師”與引證商標一“isBIM模術師”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衕,作爲其显著識彆文字之一的“模術師”與引證商標二的显著識彆文字“膜術師”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均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該兩件引證商標若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共存,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分彆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此外,商標授權確權案件審理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穫準註冊的情形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海波
徐曉建
張世莉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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