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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89925號“東京書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3-07 10:59:05    0670網絡整理    2499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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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89925號“東京書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440號

   

  

申請人:海馬投資集糰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989925號“東京書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外國地名和其他文字組成,整體具有其他含義,相關公衆不會對商品産地産生誤認。申請人下屬項目公司名稱爲“開封東京書院文化有限公司”,“東京書院”爲其商號,申請人將其商號註冊爲商標有其閤法依據,申請商標能夠起到商標識彆作用。申請商標週邊已有衆多“東京”繫列項目,具有“東京夢華”等在先商標存在,間接證明瞭申請商標應被核準註冊的閤理性。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的在建項目名稱,如果不被核準註冊,將會給申請人帶來巨大經濟損失,造成不良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核準註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宣傳材料、申請商標穫獎證書、申請人項目詳細資料、申請人與轄屬企業關繫證明、申請人轄屬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其他相關商標註冊信息等。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中含有文字“東京”,東京是公衆知曉的外國地名,申請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葛司琦
嵇蘇慶
邢妍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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