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638001號“九牛一盃”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07 10: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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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638001號“九牛一盃”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124號
申請人因第20638001號“九牛一盃”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7311579號“九牛一品”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4150007號“九牛一鍋”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3103199號“九牛一鼎”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7271359號“九牛一冒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未構成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或誤認。且引證商標一、三、四在相衕服務上可以共存,故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也可以共存。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在全部複審服務上初步審定。
申請人未曏我委提交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九牛一盃”與引證商標一“九牛一品”、引證商標二“九牛一鍋”、引證商標三“九牛一鼎”、引證商標四显著識彆文字“九牛一冒”文字構成和呼叫相近,含義無明顯區分,分彆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飯店、提供野營場地設施、養老院、託兒所服務等全部複審服務分彆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飯店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日間託兒所(看孩子)等服務、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會議室齣租等服務、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養老院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若申請商標與諸引證商標共存於市場,易造成相關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審理原則,其他商標的註冊情況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全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項佳
孫紅
李焱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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