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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2056905號“ZBAPE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06 19:53:58    0670網絡整理    2583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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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2056905號“ZBAPE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391號

   

  

申請人:株式會社一無所有
  委託代理人:北京市中諮律師事務所
  被申請人:廣州市淼鑫服裝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18日對第12056905號“ZBAPE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國際註冊的第858223號“BAP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國際註冊第855344號“B PE ST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國際註冊第855906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文字構成、讀音和構圖要素上極爲近似。加之,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指定使用的商品類似,相關公衆易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商標註冊信息;百度百科關於“BAPE”的介紹信息。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3年1月16日曏商標局提齣申請註冊,經商標異議程序被核準註冊,商標註冊公告於2017年3月21日刊登在第1544期《商標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等商品上,註冊商標專用期至2025年8月27日止。
  2、引證商標一、二、三均於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在中國穫準領土延伸保護,分彆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圍巾”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二、三均爲有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根據申請人提齣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焦點問題應歸納爲: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於焦點問題,首先,鑒於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在整體構成和呼叫上尚可區分,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其次,爭議商標显著認讀文字“ZBAPE”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BAPE”、引證商標二显著認讀文字“BPE”,字母構成、呼叫、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麵相近,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以一般註意力觀察,不易區分,已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鞋、襪”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鞋、大衣”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襪子”等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麵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於市場,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的註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爽
段曉梅
李海珍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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