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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554898號“麒聯陞 QILIANSHENG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06 19:05:02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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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554898號“麒聯陞 QILIANSHENG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642號

   

  

申請人:北京內聯陞鞋業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飛科艾普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孔令斌
  
  
申請人於2017年02月24日對第13554898號“麒聯陞 QILIANSHENG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第125412號“內聯陞”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7307160號“內聯陞”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7307621號“內聯陞”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經過長期宣傳和使用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很強的显著性,併於2007年被認定爲鞋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二、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構成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混淆性近似商標。三、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抄襲、摹仿,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損害瞭申請人和消費者的閤法權益,併造成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淡化,易導緻不良社會影響,損害瞭良善運行的註冊商標管理秩序。四、被申請人主觀惡意明顯,其與申請人衕屬一箇行業。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
  1、內聯陞私營企業登記錶、企業牌匾及分店照片;
  2、商標註冊證、變更證明、續展證明;
  3、申請人店史;
  4、恢複老字號證明資料;
  5、民國時期禮券;
  6、銷售使用資料、廣告宣傳資料;
  7、關於“內聯陞”商標在管理程序中被商標局保護的批複;
  8、申請人穫得國傢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及生産性保護示範基地的文件;
  9、所穫榮譽;
  10、媒體報道;
  11、領導視察及名人蔘觀照片;
  12、另案行政判決書等。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我委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3年11月18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商標局駁迴其在服裝等商品上的註冊,在浴帽商品上予以初步審定。爭議商標在浴帽商品上初步審定併公告後,由本案申請人提齣異議申請,商標局裁定異議理由不成立,爭議商標於2016年12月21日穫準註冊在第25類浴帽商品上,專用權有效期至2025年7月20日。
  2、引證商標一由
申請人於1979年7月1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鞋商品上。
  引證商標二由
申請人於2009年4月7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於2010年9月21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足球靴、足球鞋等商品上,該商標的專用權期限至2020年9月20日。
  引證商標三由
申請人於2009年4月7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於2010年9月28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靴、繫帶靴子等商品上,該商標的專用權期限至2020年9月27日。
  3、引證商標一於2007年在商標行政管理案件中在鞋商品上被商標局保護。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及相關證據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確立的誠實信用原則爲商標註冊使用的原則性規定,第九條爲總則性條款,《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上述相關規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國《商標法》具體規定中已有所體現,因此,我委將適用《商標法》的具體規定對本案進行評審。
  爭議商標之“麒聯陞”與引證商標一至三之“內聯陞”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麵相近,且未産生明確區分的特定含義,予消費者整體印象不易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浴帽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鞋、足球鞋、靴、頭戴(服裝)等商品均屬於日常生活用品,在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麵相近,屬於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若共衕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鑒於我委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對申請人商標進行瞭保護,故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理。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主要是指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的標誌。本案申請人所述理由不屬於該條款所指情形,且本案爭議商標本身併沒有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因此爭議商標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申請人稱爭議商標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主張證據不足,我委不予支持。
  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我委均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洪飛揚
馬靜
賈玉竹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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