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以下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裁定/決定文書申明 :以下評審裁定/決定文書來源於網絡,不代錶該商標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需要衕本網聯繫的,請在相關作品刊髮之日起30日內進行,以便進行修改或刪除處理 。聯繫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標權利屬於該商標申請人,如您希望使用該商標,請通過搜索引擎搜索商標申請人聯繫方式,穫得權利人的授權許可。
關於第10184676號“howawa”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754號
申請人:太陽石(唐山)藥業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隆天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颱州好娃娃嬰童用品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2月09日對第10184676號“howawa”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申請。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複審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擁有的第5863759、5863760號"HAO WA W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第1472626、6795311、7177244、14605351號"好娃娃"(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四、五、六)、第4101678號"好娃娃傢庭小藥箱"(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6795308號"好娃娃護衛隊"(以下稱引證商標八)、第6795307號"好娃娃衛士"(以下稱引證商標九)構成相衕類似商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HAO WA WA”、“好娃娃”商標經過申請人的宣傳及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爭議商標的註冊及使用繫對申請人知名商標的搶註;申請人"HAO WA WA"商標、“好娃娃”商標經過申請人的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曾被認定爲河北省著名商標及馳名商標、引證商標二應被認定爲醫藥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及使用繫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併認定引證商標二爲醫藥商品上的馳名商標。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部分爲光盤資料):申請人産品宣傳情況資料;申請人産品銷售情況資料;申請人相關介紹信息資料;申請人商標註冊信息資料;申請人所穫榮譽資料;申請人商標相關行政裁定資料;其他相關資料等。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1年11月14日申請註冊,在於2013年01年14日經商標局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5類著人用藥;消毒劑;嬰兒食品等商品上,現爲有效註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早於爭議商標核準註冊,分彆核定使用在第5類人用藥;消毒劑;嬰兒食品類等商品上,均爲申請人有效在先註冊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是總則性條款,其精神已體現在其牠具體條款之中,我委不做爲焦點問題單獨評述。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焦點問題審理如下:
首先,爭議商標和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且含義極具關聯,雙方商標構成近似。爭議商標指定使用人用藥;消毒劑;藥製醣果;醫用營養品;醫用營養食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併存於上述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緻消費者對於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嬰兒食品;嬰兒奶粉;蛋白牛奶;醫用保健袋;失禁用尿佈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三至九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
其次,申請人未就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其使用“HAO WA WA”、“好娃娃”商標核定使用嬰兒食品;嬰兒奶粉等商品的銷售範圍、經濟指標、廣告範圍、廣告投入、市場排名等情況充分舉證,本案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認定申請人的“HAO WA WA”、“好娃娃”商標在爭議商標註冊前就已經成爲馳名商標。衕時,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嬰兒食品;嬰兒奶粉等商品與申請人商標核定使用的中藥製劑;西藥製劑等商品相差甚遠,兩商標在各自指定使用商品上的註冊能夠相互區分,不緻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進而損害申請人的利益。併且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具有一定的區分性。綜上,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第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等情形。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主張,因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另外,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會造成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其他不良社會影響的後果,故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規定之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嬰兒食品;嬰兒奶粉;蛋白牛奶;醫用保健袋;失禁用尿佈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餘商品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婧
馬靜
洪飛揚
2017年12月28日
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請與本網聯繫。更多商標註冊,商標查詢,專利查詢,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相關信息及行業新聞,請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爲您解決知識産權問題!如果您需要幫助,請聯繫客服電話0371-61875283及在線QQ 602015864,我們會爲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