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536204號“種子雲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700號
申請人因第19536204號“種子雲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獨創,經過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與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14408252號“神慄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從商標的整體外觀方麵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商標宣傳及使用資料等。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其申請註冊併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李婧
馬靜
洪飛揚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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