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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0858981號“碧斯蘭黛”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06 12:47:02    0670網絡整理    2973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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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0858981號“碧斯蘭黛”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991號

   

  

申請人:雅詩蘭黛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廣州創美化妝品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13日對第10858981號“碧斯蘭黛”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撤銷註冊申請。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276828號“雅詩蘭黛”商標、第271764號“雅詩蘭黛”商標、第1620280號“蘭黛”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號近似,其註冊和使用容易導緻消費者混淆,併損害申請人公司利益。申請人“雅詩蘭黛”繫列商標經使用宣傳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引證商標一符閤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請求認定引證商標一爲化妝品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抄襲和摹仿,其註冊將導緻申請人利益受損。爭議商標繫以欺騙手段/不正當手段穫得註冊,其註冊和使用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將帶來不良影響。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網絡信息資料、相關處罰書及裁定書、檢索報告、媒體報道、廣告宣傳等。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2年5月2日申請註冊,2016年11月14日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類牙膏、空氣芳香劑商品上,其註冊有效期至2025年4月13日。
  2、引證商標一、二、三均早於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分彆核定使用在第3類香水、去垢擦亮用品、研磨劑等商品上,現均爲有效的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相關規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國《商標法》具體條文中有所體現,因此,我委將適用《商標法》的具體規定對本案進行評審。依據當事人理由及在案證據,我委對本案焦點問題審理如下:
  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空氣芳香劑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場所等方麵存在較大差異,未構成類似商品,指定使用在空氣芳香劑商品上的爭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牙膏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構成類似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牙膏商品構成相衕商品。爭議商標“碧斯蘭黛”與引證商標三“蘭黛”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構成近似商標。故,指定使用在牙膏商品上的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已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爲相關公衆廣爲知曉併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認定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主要考慮相關公衆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的持續使用時間、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該商標作爲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録等。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其“雅詩蘭黛”商標的知名度的證據主要集中在“化妝品、香水”等商品上,這些商品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牙膏、空氣芳香劑”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我委認爲,雖然申請人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但以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申請人“雅詩蘭黛”商標已構成馳名商標,一般公衆不緻將爭議商標在“牙膏、空氣芳香劑”商品上的使用與申請人相聯繫而損害其利益。故爭議商標在“牙膏、空氣芳香劑”商品上的申請註冊不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情形。
  爭議商標文字“碧斯蘭黛”與申請人商號有一定區彆,未構成實質性近似,不能認定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會使消費者將之與申請人商號相聯繫,進而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損害申請人的商號權。據此,申請人所提被異議商標的註冊行爲侵犯瞭申請人的商號權的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關於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規定之情形。本案中,尚無充分證據證明爭議商標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之情形。《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爲商標使用,其中,“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我國人民共衕生活及其行爲的準則、規範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本案中,爭議商標“碧斯蘭黛”其文字本身併無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
  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註冊,故我委對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理由不予支持。
  另,申請人其他評審理由因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牙膏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空氣芳香劑商品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高秀磊
郝運璐
馬靜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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