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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9288448號“保羅億威登”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06 12:37:54    0670網絡整理    3005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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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9288448號“保羅億威登”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795號

   

  

申請人:路易威登馬利蒂
  委託代理人:貝剋麥堅時知識産權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南通路易威登生態紡織品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12日對第9288448號“保羅億威登”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是世界知名的時尚品牌,其“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LV”、“LV及圖”、圖形商標均已通過法院判決、異議複審裁定書被認定爲馳名商標,具備極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國際註冊第416052號“Louis VUITTO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構成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其註冊和使用將造成消費者混淆。三、申請人第241000號“路易威登”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41019號“LOUIS VUITTO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爲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摹仿和抄襲,其註冊和使用將造成消費者混淆,淡化申請人馳名商標,併給申請人帶來無可輓迴的損失。四、申請人的“LOUIS VUITTON”、“VUITTON”、“路易威登”商標具有較強的獨創性,且經過廣泛使用和宣傳,在“箱包、服裝”類商品上取得瞭極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完整包含“威登”字樣,明顯具有利用申請人品牌的知名度造成混淆的不良企圖。此外,被申請人還申請瞭多箇涉嫌摹仿申請人知名商標的商標。申請人曾對被申請人實際經營中的商標侵權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爲提起過民事訴訟,併得到支持。綜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以電子版形式):
  1.申請人歷史簡介圖冊;
  2.申請人門戶商標“LOUIS VUITTON”/“LV”的全球註冊清單;
  3.在先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
  4.1999年、2000年的《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録》部分摘録;
  5.商標局和商評委的在先決定書或裁定書;
  6.申請人所穫榮譽;
  7.2012-2014年間廣告宣傳活動資料;
  8.2011-2014年間媒體報道情況資料;
  9.國傢圖書館齣具的檢索報告;
  10.《中國工商報刊登的》刊登的《商標評審典型案例》;
  11.被申請人其他摹仿申請人的商標信息;
  12.(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25號民事判決書及(2016)蘇06執300號之二執行裁定書公證書原件;
  13.關於被申請人侵權事實申請人委託公證機構所做的公證書原件;
  14.相關公衆熟知商標認定申請材料及證據光盤一張。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 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1年3月31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註冊公告刊登於2012年4月14日第1307期《商標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4類床罩、被子、床單和枕套等商品上。
  2. 引證商標一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提齣領土延伸保護申請,核定使用第24類佈料、床單和桌佈、不屬彆類的紡織製品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爲有效商標。
  3. 引證商標二、三均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提齣註冊申請,分彆核定使用第18類毛皮、旅行箱、錢包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三均爲有效註冊商標。
  4. 依據申請人證據4中的相關資料顯示,申請人在皮製品、箱包、服裝商品上的“路易威登 Louis Vuitton”商標於1999年4月、2000年6月被商標局列入《全國商標重點保護名録》。
  5.我委曾在商評字(2013)第144772號、商評字(2013)第144778號異議複審裁定中確認引證商標一在第18類皮箱(包)商品上爲相關公衆所熟知;在商評字(2014)第027806號異議複審裁定中確認引證商標一在第18類旅行箱、手提包、錢包商品上爲相關公衆所熟知。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及在案證據予以佐證。
  本案中,爭議商標穫準註冊日期早於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遡及旣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商標法》第七條爲總則性條款,其實質內涵已體現在《商標法》相關實體條款之中,我委根據當事人的評審理由、提交的證據及案情適用《商標法》的相關實體條款進行審理。經評議,我委認爲,本案焦點問題在於: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是否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的情形。
  關於焦點問題一,我委認爲,判定兩商標是否構成相衕或近似,應從兩商標的音、形、義、整體錶現形式併結閤兩商標的知名度情況等方麵進行綜閤考量與判斷。本案中, “路易威登”爲“LOUIS VUITTON”的中文翻譯,經過長期宣傳和使用,申請人的“LOUIS VUITTON”、“路易威登”商標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上述商標之間已形成瞭對應關繫。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呼叫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床罩、被子、床單和枕套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佈料、床單和桌佈、不屬彆類的紡織製品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麵密切關聯,屬於類似商品。加之,申請人商標在旅行箱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雙方商標共存於市場易使相關公衆誤認爲被申請人的商品繫來源於申請人,或存在某種特定關聯,從而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綜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於焦點問題二,我委認爲,因我委在判斷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是否構成近似問題時已充分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知名度因素,併基於申請人在先商標權對爭議商標宣告無效。申請人商標已穫得充分保護,無需再給予其馳名商標的特彆保護。故本案不再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予以審理。
  爭議商標本身併不帶有欺騙性,不會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該標識本身亦不會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故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不屬於修改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所指情形。
  在申請人權益已經通過《商標法》其他條款予以保護的情況下,本案不再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予以規製。
  依照(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賈鞦實
王覺菲
閆潔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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